长不动产(2025)113号
发布时间:2025-06-04
公示期间,继承公告
杨凤勤继承公示
杨凤勤继承公示 长不动产(2025)113号
李志强、杨凤勤共同共有位于长垣市蒲东区长城今典33幢2单元21002号,不动产权证号:豫(2020)长垣市不动产权第0007354号一处不动产, 李志强因病去世。 上述不动产50%是被继承人李志强遗产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由李爱民(父亲)、景玉花(母亲)、杨凤勤(配偶)、李晓阳(儿子)、李晓月(女儿)、李晓宁(女儿)继承上述被继承人李志强的遗产。李爱民(父亲)已去世,景玉花(母亲)、李晓阳(儿子)、李晓月(女儿)、李晓宁(女儿)放弃,由杨凤勤(配偶)继承上述被继承人李志强的遗产。 根据申请人杨凤勤(配偶)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现公示如下: 申请人杨凤勤(配偶)申请办理位于长垣市蒲东区长城今典33幢2单元21002号,不动产权证号:豫(2020)长垣市不动产权第0007354号一处不动产继承手续,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(2025年06月04日至2025年06月25日),公示期内有异议的,向长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,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。
长垣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5年06月04日
长不动产(2025)112号
发布时间:2025-06-03
张巍姜瑞阳不动产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张巍姜瑞阳不动产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长不动产(2025)112号 本人(单位)张巍姜瑞阳,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建业特区壹号5幢1单元11501号 不动产证号20210116334号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(签章):张巍姜瑞阳
2025年6月3日 长不动产(2025)111号
发布时间:2025-05-29
公示期间,继承公告
双冻菊继承公示
双冻菊继承公示 长不动产(2025)111号
王洪才位于长垣市西街,房屋所有权证号:长新登字第00442号的一处房产, 王洪才因病去世。 上述房产是被继承人王洪才遗产,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相关规定由王朝圣(父亲)、文秀花(母亲)、双冻菊(配偶)、王涛(儿子)、王慧(女儿)继承上述被继承人王洪才的遗产。王朝圣(父亲)、文秀花(母亲)、王涛(儿子)已去世,王慧(女儿)放弃,由双冻菊(配偶)继承上述被继承人王洪才的遗产。 根据申请人双冻菊(配偶)提供的继承相关资料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,现公示如下: 申请人双冻菊(配偶)申请办理位于长垣市西街,房屋所有权证号:长新登字第00442号的一处房产继承手续,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(2025年05月30日至2025年06月20日),公示期内有异议的,向长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书面提出异议,公示期满无异议的,我中心将直接办理该不动产的转移登记。
长垣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25年05月29日
长不动产(2025)110号
发布时间:2025-05-26
张青素房产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张青素房产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长不动产(2025)110号 本人(单位)张青素,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长城华庭13幢2单元601号 房产证号CY201305944-1号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(签章):张青素
2025年5月26日 长不动产(2025)109号
发布时间:2025-05-26
焦民强土地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焦民强土地证书遗失(灭失)声明
长不动产(2025)109号 本人(单位)焦民强,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河南省长垣市蒲东区东大街路南、水沟街北侧 土地证号长国用(2001)字第C0009号证书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
声明人(签章):焦民强
2025年5月26日 返回顶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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